標案知識

政府採購流程十步查核

導言

政府採購流程的第一步是辨識招標方式。政府採購法將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7]

公開招標的招標文件,以及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這些文件應包括提交投標書所需的一切必要資料。[7]

本文把參與政府採購的查核工作整理為十個步驟;各步驟的實際要求仍以該案招標文件為準。[7]

投標前置作業:從公告到資格與押標金

步驟一:尋找與評估公告

先確認公告或招標文件所載的招標方式、等標期及截止投標時間。[7]

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的定義不同,不能把一個案件的招標方式套用到另一案件。[1][2][7]

步驟二:領標與詳讀文件

領標方式、費用及應取得的文件,依各案公告與招標文件辦理。[7]

以電子領標取得文件而採書面投標者,部分個案要求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列為不合格標或不得為決標對象。[2][4]

步驟三:準備資格文件

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得另訂特定資格。[7]

資格文件的內容依個案而異,來源個案列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納稅證明、信用證明或業別相關證件。[1][3][6]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7]

將範本未勾選的選項當成所有案件都適用,與依實際需要訂定資格的規則不符。[1][6][7]

步驟四:確認押標金

是否收取押標金、金額、期限及繳納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及各案招標文件確認。[1][6][7]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列有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及連帶保證等方式,並列有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等免收情形。[7]

現金應依個案指定的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辦理;是否構成不合格,不能由本文一概下結論。[1][9]

投標與遞件作業:報價、企劃與文件裝封

步驟五:填寫標單報價

部分個案要求依招標文件所附格式填妥標價文件、不得使用鉛筆,並對塗改未蓋章的價格文件規定無效效果。[1][5]

投標文件內金額的文字與號碼不一致時,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以文字為準。[8]

步驟六:依個案準備企劃或服務建議書

若個案採最有利標或要求服務企劃書,應依該案評選須知所列格式、內容及份數準備。[2][7]

枋寮國小個案將服務企劃書列為應附文件,並明定其格式、內容及份數納入評選計分,但不作為資格審查依據。[2]

不能把單一個案的企劃書項目、頁數或評分效果概括成所有最有利標案件的通則。[2]

步驟七:文件裝封與遞送

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文件明定時,才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7]

書面密封應使用不透明信封或容器,並依規定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8]

不分段開標時,個案可能要求所有文件置於一標封內;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時,各段文件應分別密封。是否另以大封套合併裝封,依該案已勾選或明定內容辦理。[3][8]

送達時間及郵戳效力依各案文件辦理;例如陸軍個案以郵局落地郵戳或收件登錄時間為憑。[3]

開標、決標與後續:現場作業與簽約履約

步驟八:參與開標審查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的開標,原則上依招標文件公告的時間及地點公開辦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7]

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8]

個案對是否派員、授權書及印章可能有不同要求;例如新莊國小案要求攜帶投標文件所蓋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4]

未出席不等於當然喪失合格資格;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未於期限內辦理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才依第60條視同放棄該次辦理。[1][7][8]

步驟九:比減價與決標

資格審查後的程序依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可能是最低標、最有利標或其他法定方式,不是所有案件都直接進入價格決標。[4][6][7]

訂有底價的案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之後也可能由合格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法條用語是「得」,不是必然辦理。[7]

訂有底價的採購,總標價低於底價80%時,屬施行細則第79條所稱總標價偏低的情形;若機關認為價格顯不合理,得依第58條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7][8]

步驟十:簽約與繳保證金

簽約及履約保證金期限依個案招標文件辦理;例如陸軍個案規定決標次日起7日內簽約、14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台水個案則規定決標日起10個辦公日內繳交,查核金額以上為16個辦公日。[3][5]

得標後拒不簽約,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押標金不予發還。[7]

押標金能否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應依個案文件及相關辦法辦理;來源個案將此方式列為需經機關審核的情形。[1][9]

延伸閱讀:領標後文件檢查投標資格查核開標與審查流程

FAQ

Q1:投標時可以把押標金現金直接放進信封袋裡嗎?

不能把現金直接放入標封當作通則。政府採購法第30條列現金為押標金方式,但個案須知會指定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例如內政部個案要求現金於截止前繳至指定處所或帳號,並將繳款單據附入標封。[1][7]

Q2:如果發現招標文件規定不合理,可以怎麼辦?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請求釋疑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7][8]

Q3:開標當天一定要派人出席嗎?

不一定。開標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及地點辦理,並應允許負責人、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是否要求派員、授權書或特定印章,依各案招標文件辦理。[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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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

  1.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一)
  2.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二)
  3.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三)
  4.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四)
  5.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五)
  6.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六)
  7. 《政府採購法》
  8.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9.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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