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開標流程
導言
政府採購開標流程涵蓋開標、審查投標文件、比減價及決標的進行方式,本文整理關鍵程序與法定規範。
一、 開標:確認家數與文件密封
為什麼重要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2]若未達法定家數,採購案將無法繼續進行;若廠商投標文件未依法密封,也會在此階段被判定為不合格。
怎麼做
在開標當天,機關會依據招標公告的時間與地點公開進行。對於第一次辦理的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機關會清點投標廠商家數,確認是否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若不足三家,通常會宣布流標;若因流標而辦理第二次招標,則不受三家限制。此外,內政部本件須知將「審查實體投標之外標封是否合格」列為開、決標程序之一。[3]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開標時,機關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2]
哪裡看得到
關於開標的公開性及家數限制,請參閱《政府採購法》第 45 條及第 48 條。
二、 審標:資格與規格審查
為什麼重要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1]機關會審查廠商的資格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納稅證明)以及規格文件是否完全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若有遺漏或不符,將導致投標不合格,無法進入後續的價格評比或決標程序。
怎麼做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1]若機關發現廠商有未依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偽造或變造文件,或是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等情形,機關將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廠商在投標前務必詳閱招標文件,再三確認所有證件均在有效期限內,且規格完全符合機關需求。若屬分段開標的案件,機關會先審查資格或規格,審查合格者才能進入下一階段。
哪裡看得到
審標時不予開標或不決標的各項情形,明訂於《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審查條件以各案招標文件規定為準。
三、 發現疑義:澄清與說明
為什麼重要
在審標過程中,機關有時會發現廠商的投標文件內容模糊不清或有疑義,這不代表廠商一定會被判定為不合格。
怎麼做
當機關審標時發現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1]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2]廠商若有派員出席開標,遇機關當場詢問時,應由具備授權的代表進行說明。
哪裡看得到
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的法源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
四、 比減價:價格競爭與決標
為什麼重要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1]
怎麼做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1]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1]請注意,比減價格的次數依法不得逾三次。參與減價或比減價格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出席授權及用印要求依各案招標文件辦理。[2]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1]
哪裡看得到
比減價的程序與次數限制,規範於《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比減價的執行細節則可見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與第 73 條。
延伸閱讀:裝封與遞送、決標方式、對採購過程或結果提出異議
FAQ
Q1:第一次開標一定要有三家以上廠商嗎?
是的,依規定第一次公開招標必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機關才會開標;否則將宣布流標。但若是第二次以後的招標,則可不受三家限制。
Q2:機關審標時若覺得我的文件有問題,會直接廢標嗎?
若屬內容有疑義,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但若是未依規定投標、內容不符或偽造文件等嚴重情形,則會依法不予開標或不決標。
Q3:我的標價最低,但超過底價怎麼辦?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1]
想先掌握開標與審標節點,回到首頁,讓澄序每天幫你找適合投的標案。
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
- 《政府採購法》第 45、48、50、51、53、54 條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0、72、73 條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