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異議期限怎麼算?招標文件與決標結果一次看
一、 異議機制的法定功能與權益保障
為什麼重要
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提出異議及申訴。[1]法律對於權利的行使設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2]
怎麼做
廠商若認為機關辦理採購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異議書應以中文書面載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姓名、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受理異議機關、年、月、日,並由廠商簽名或蓋章。[2]機關接獲異議後,有義務在法定期限內(為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廠商。[1]廠商在準備異議書的同時,首要工作就是核對日曆,嚴格計算期限,確保異議書能在期限屆滿前「送達」招標機關,而非僅是寄出。
哪裡看得到
異議機制的法源依據與提出要件,明訂於《政府採購法》約第 74 條及第 75 條。受理機關資訊依個案投標須知。[2]
二、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異議的期限計算
為什麼重要
廠商認為採購違反法令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出異議。[1]對於這類「事前」的規則爭議,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期限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計算。[1]
怎麼做
依據《政府採購法》約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期限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廠商計算時,首先確認該案的「等標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的天數),將其除以 4。若結果有小數點,一律進位算作 1 天。接著,從公告日的「之次日起」往後推算這個天數。如果算出來的天數少於 10 天,則法律保障異議期限至少有 10 天。廠商必須在這個計算出的日期之前,將書面異議送達機關。
異議期限的計算公式明載於《政府採購法》約第 75 條。
三、 對招標過程或決標結果提異議的期限計算
為什麼重要
對採購過程或結果提出異議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1]對此類「事後」或進行中的爭議,廠商同樣有權提出異議。
怎麼做
依據《政府採購法》約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廠商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期限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期限所稱通知或公告,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計算。[1]若機關的過程或結果並未透過通知或公告讓廠商知道,期限則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1]廠商接獲通知後,應立即計算 10 天的期限,並著手準備證據與異議書狀。
哪裡看得到
對過程與結果提出異議的期限規定,同樣規範於《政府採購法》約第 75 條。
四、 異議期限起算日「之次日起」的操作細節
怎麼做
無論是對招標文件、審標過程還是決標結果提出異議,期限的起算一律寫明並操作為「之次日起」。例如,若機關於 10 月 1 日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廠商在 10 月 1 日簽收了不合格標的通知信,那麼 10 月 1 日當天不計入,異議期限的第一天是從 10 月 2 日開始算起。假設期限是 10 天,則截止日為 10 月 11 日。
哪裡看得到
「之次日起」的起算規定於《政府採購法》約第 75 條的各項條款中。廠商亦可於「投標須知範本」中檢視期限相關說明。
常見問題
對招標文件規定有問題,什麼時候要提出異議?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天數內提出,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但期限最少不得少於十日。
如果對決標結果不服,異議期限怎麼算?
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若未經通知或公告,則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期限起算日是從哪一天開始?
依據法規,期限的起算一律為事件發生(如公告、接獲通知、知悉)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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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參考來源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