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資格教育性初稿
導言
投標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時,必須符合各機關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資格,並附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1]。招標文件可分列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基本資格段落也可能載明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之廠商免繳驗的規定[2] [2]。
廠商基本資格與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須依規定提供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 [1]。若允許合作社投標,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該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
在部分特定案件中,公司行號會被要求營業項目需包含如「紡紗業」、「織布業」或「服飾品製造業」等特定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類資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之資訊代之 [1]。若檢附之證明文件為非中文者(例如以英文書寫),則應附中文譯本 [1]。
納稅證明與特定資格限制
廠商投標時亦可能需要檢附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1]。若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1]。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而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則得以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1]。
除了基本資格外,採購案亦可能規定「特定資格」,但僅限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2]。
資格審查、分包與招標程序
在招標程序中,選擇性招標得依採購法限制投標廠商資格 [3]。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時,得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1] [4] [5]。
至於是否能由分包廠商取代資格,需視各案規定,部分機關明確表示「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投標 [6]。
FAQ
Q1:外商或提供外文證明的廠商,資格文件應該如何處理?
A:若證明文件非中文者,應附中文譯本[1]。
Q2:如果公司剛設立,還沒有第一期的繳稅證明該怎麼辦?
A: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1]。
Q3:投標廠商可以用分包廠商的資格來補足自己的不足嗎?
A:這取決於各案招標機關的規定,部分招標明文規定「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 [6]。
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
- 內政部+投標須知
- 勞動力發展署+投標須知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投標須知
- 僑德國小+投標須知
- 陸軍後勤指揮部+投標須知
- 新莊國小+投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