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知識

保固金與履約保證金相關規定

本篇草稿依據特定採購案招標文件,彙整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繳納審核與效期等規定[1] [1]

包含保固之採購品項分類

陸軍後勤指揮部文件在原產地限制分類中,列有含保固品項的第一類與第二類範本選項[2]。第一類文字為「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含保固)產品及其製造(作)所需原料及元件」[2];第二類文字為「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含保固)產品及其元件」[2]。範本提供之選項,是否適用以各案為準。

履約保證金金額與繳款審核

各採購案收取履約保證金有其規定。[3] 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10% 為原則。[4] 履約保證金金額亦可設定為一定金額(如 33 萬元),或設定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 [5] [6]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1] [5] [6]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須經機關審核。[1] [5] [6]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規定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例如 90 日,或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1] [6]

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3 年(或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 3 年)。[1] [6] 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或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1] [6]

FAQ

Q1:履約保證金金額如何訂定?

解答:部分規定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10% 為原則,也可設定為一定金額(如 33 萬元)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4] [1]

Q2:廠商可以用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嗎?

解答:來源文件列有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須經機關審核的規定;若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1] [5] [6]

Q3: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有何特殊規定?

解答: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期限長(如 90 日)。若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3 年(末次得少於 3 年),且應於屆滿前 30 日(或由機關填列)辦妥符合額度的保證金繳交。[1] [6]

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

  1. 內政部+投標須知
  2. 陸軍後勤指揮部+投標須知
  3. 新莊國小+投標須知
  4.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投標須知
  5. 僑德國小+投標須知
  6. 勞動力發展署+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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