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知識

押標金繳納方式怎麼看?現金、支票與保證方式

一、 押標金的法定意義與繳納原則

怎麼做

依據《政府採購法》約第 30 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但並非所有採購案都必須收取押標金,法律設有例外規定: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以及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得」免收押標金。廠商在準備投標時,首要之務是確認該標案是否確實要求繳納押標金,以及要求的金額。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1]招標文件應載明繳納期限及指定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是否應附於投標文件,依相關規定辦理。[1]

哪裡看得到

各案投標須知會記載押標金規定。[2]具體個案中,機關會在此段落勾選是否收取押標金、應繳納之金額或比例,以及免收的適用條件。廠商務必詳閱該案招標文件的投標須知,確認機關勾選的具體項目。

二、 多元繳納方式的選擇與實務細節

為什麼重要

為了便利廠商參與投標並兼顧資金安全性,法令提供了多種押標金繳納方式。部分個案提醒,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 5 分鐘時,將無法使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2]

怎麼做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3]

可使用的種類、期限及收受處所依招標文件規定。[1]若選擇以銀行開立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繳納,票據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1]

哪裡看得到

可使用種類依個案投標須知。[1]廠商亦可查閱《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了解各項繳納方式的法定格式要求。

三、 押標金不予發還的重大風險

為什麼重要

押標金不予發還事由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判斷。[3]

怎麼做

廠商在參與投標的整個過程中,必須恪守法令,避免觸及《政府採購法》約第 31 條所列之不予發還押標金的情形。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3]

投標文件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準備,且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3]

哪裡看得到

不予發還押標金的具體情形,明文規定於《政府採購法》約第 31 條第 2 項。

四、 押標金的退還程序與減收優惠

為什麼重要

另一方面,為了鼓勵優良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法令設有押標金減收的優惠機制。部分個案對優良廠商的押標金減收總額度規定為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 50%。[2]

怎麼做

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機關對於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廢標時亦同。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押標金應予發還。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1]此外,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優良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機關是否給予減收,仍視招標文件規定而定。[1]

哪裡看得到

押標金發還與不發還的相關程序,可見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約第 12 至 14 條。優良廠商減收項目及金額,依個案投標須知之記載。[2]廠商應仔細審閱投標須知,確認是否適用減收優惠及退還的具體手續。

常見問題

押標金可以用現金繳納嗎?

押標金得以現金繳納;繳納期限、處所或帳號依該案招標文件。[3]

什麼情況下押標金得免收?

依《政府採購法》約第 30 條規定,勞務採購以免收為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或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得免收押標金。

押標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收(不予發還)?

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得標後拒不簽約等情形,其押標金不予發還。[3]

想持續掌握招標文件的重點,可回到首頁了解 ClariSeq 的服務;相關主題也可參考 押標金金額與效期規定投標須知重點怎麼看投標文件裝封與遞送

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參考來源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2. 個案招標文件與投標須知
  3. 《政府採購法》
免費試用 14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