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相關規定與實務解析(初稿)
本篇為針對「押標金」主題之教育性整理初稿,整理來源文件中的金額、有效期展延、申訴例外及共同投標繳納方式[1] [1] [1] [2]。
押標金金額上限與計算方式
來源文件在有押標金時列明其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5,000 萬元;無押標金者免填[1]。若有押標金者,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1] [3]。
此外,例如內政部本案文件要求以票據繳納時,受款人填寫「內政部」[1]。
押標金有效期與展延規定
投標文件有效期及押標金有效期分別載於來源文件;機關洽廠商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時,押標金有效期應隨之延長[3] [1] [4]。
特別留意,廠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等形式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押標金之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 [1]。
押標金爭議與共同投標之處理
關於申訴制度,針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申訴制度,但若爭議事件屬於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則為例外,仍可適用相關申訴制度 [1] [4] [2] [5] [3]。
在共同投標的情境下,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2]。
FAQ
Q1:押標金的金額最高可以設定為多少?
A:有押標金者,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若是採取一定金額訂定,原則上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5% 為原則 [1] [3]。
Q2:如果機關無法在規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決標,我的押標金效期會受影響嗎?
A:如機關無法於有效期內決標,得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此時押標金之有效期也必須一併延長[1] [4] [5] [3]。此外,若以銀行擔保信用狀或連帶保證等方式繳納,效期通常需比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1]。
Q3:如果是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遇到押標金被沒收的爭議可以申訴嗎?
A: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原則上不適用申訴制度,但若屬於依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則例外得以提出申訴 [1] [4] [2] [5] [3]。
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
- 內政部+投標須知
- 陸軍後勤指揮部+投標須知
- 勞動力發展署+投標須知
- 僑德國小+投標須知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投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