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 vs 履約保證金比較:金額、時機與效期差異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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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中,「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是兩項財務擔保機制。兩者在採購階段、繳納對象、金額上限原則及效期規則上均有明確區隔[1] [2]。
押標金和履約保證金差在哪?先看對照表
以下整理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在法制與實務作業上的核心要點對照:
| 比較項目 | 押標金 | 履約保證金 |
|---|---|---|
| 繳納時機 | 投標前繳納[1] | 決標後繳納[2] |
| 繳納主體 | 所有投標廠商;若為共同投標,由全體繳納或由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1] | 得標廠商[2] |
| 制度目的 | 保證投標效力、防止任意撤標[1] | 保證廠商依約履行[2] |
| 金額上限原則 | 有押標金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原則上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5% 為原則(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具體是否收取與確切金額比例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1] | 原則上以不逾預算金額、預估採購總額或契約金額之 10% 為原則(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5 條);亦可訂為一定金額(例如新臺幣 33 萬元)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具體是否收取與額度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2] |
| 繳納方式 | 可能以現金、金融機構票據、保付支票、金融機構保證等方式繳納(具體可用方式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1] | 可能以現金、金融機構票據、保付支票、金融機構保證等方式繳納;得以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超出部分應發還。若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機關得視該銀行債信、履行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具體可用方式及審核程序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2] |
| 效期規則 | 隨投標文件有效期展延而展延;若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1] | 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例如 90 日,或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若得標廠商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每次至少 3 年(末次得少於 3 年),並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展延/補足有效期[2] |
兩種保證金各在什麼時候繳、繳多少?
一、繳納時機與主體:投標階段 vs 履約階段
押標金屬於投標前繳納之擔保,繳納主體為所有投標廠商;押標金之目的在於保證投標效力、防止任意撤標[1]。若屬共同投標,由全體繳納或由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1]。
履約保證金於決標後繳納,繳納主體為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之目的在於保證廠商依約履行[2]。
二、金額上限與計算原則:5% 與 10% 之基準差異
在保證金額度的設定上,兩者之規範上限如下:
- 押標金金額原則:有押標金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原則上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5% 為原則(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1]。具體是否收取與確切金額比例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1]。
- 履約保證金金額原則:原則上以不逾預算金額、預估採購總額或契約金額之 10% 為原則(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5 條);亦可訂為一定金額(例如新臺幣 33 萬元)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2]。具體是否收取與額度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2]。
三、繳納方式與押標金轉換履約保證金機制
在繳納方式方面,兩者可能以現金、金融機構票據、保付支票、金融機構保證等方式繳納,具體可用方式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1] [2]。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廠商得以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超出部分應發還;個案是否另有審核程序仍以招標文件為準[2]。若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機關得視該銀行債信、履行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2]。
四、有效期規定與展延管理
在有效期設定與管理方面,兩者規範如下:
- 押標金有效期:押標金之有效期隨投標文件有效期展延而展延[1];若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1]。
-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例如 90 日,或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2];若得標廠商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每次至少 3 年(末次得少於 3 年),並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展延/補足有效期[2]。
五、爭議處理與申訴制度之適用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申訴制度;但若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則例外得適用申訴制度[1]。
常見問題
得標後,原本繳納的押標金可以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嗎?
可以。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廠商得以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超出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部分應發還;但個案是否另有審核程序,仍以招標文件為準[2]。若廠商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機關得視該銀行債信、履行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2]。
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上限原則有何不同?
有押標金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原則上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5% 為原則(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1]。履約保證金原則上則以不逾預算金額、預估採購總額或契約金額之 10% 為原則(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5 條),亦可訂為一定金額(例如新臺幣 33 萬元)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2]。具體是否收取與確切金額比例均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1] [2]。
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在有效期與展延規定上有何差異?
押標金有效期隨投標文件有效期展延而展延;若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1]。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則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例如 90 日,或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2];若得標廠商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每次至少 3 年(末次得少於 3 年),並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展延/補足有效期[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若發生押標金爭議能否適用申訴制度?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申訴制度;但若爭議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則例外仍可適用申訴制度[1]。
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