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遞送 vs 電子投標比較:法源、效力與資料不一致處理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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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政府採購案時,廠商應依個案招標文件之規定採取相應的投標方式。政府採購制度同時涵蓋傳統的「書面遞送」與電子化的「電子投標」,兩者在法源依據、遞送流程與規定上均有明確規範。[1]
書面遞送和電子投標差在哪?先看對照表
機關辦理採購時,是否開放電子投標及須遞送之文件,均依個案投標須知規定,並非全面適用。[1]當機關允許電子投標時,電子資料與書面文件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1]以下就兩者之法源、遞送方式、期限與不一致處理進行客觀比較:
| 比較項目 | 書面遞送 | 電子投標 |
|---|---|---|
| 法源依據 | 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指定場所。[2] | 依《政府採購法》第 93-1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1] |
| 遞送方式 | 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指定場所。[2] | 採數位簽章方式製作電子投標文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1] |
| 截止期限規定 | 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指定場所。[2] | 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完成傳輸。[1] |
| 法律效力 | 屬正式投標文件,具法律效力。[2] | 機關允許電子投標時,電子資料視同正式文件,與書面文件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1] |
| 資料不一致時的處理 | 通案規則(不分書面或電子皆適用):投標文件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一律以文字為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1]部分個案投標須知範本提供「以電子傳輸資料為準」的勾選選項;僅該案有勾選此選項時才能適用,未勾選者依個案規定之優先順序處理。[1]若發現機關的招標公告與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衝突,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釋疑,不可自行解讀。[1] | |
| 適用範圍 | 依個案招標文件規定辦理。[2] | 是否開放電子投標及須遞送的文件,均依個案投標須知規定,並非全面適用。[1] |
資料不一致與釋疑:金額文字/號碼不符、書面電子衝突與公告衝突時怎麼處理?
在準備投標文件時,若遇到資料記載不一致或文件衝突的情形,應依據採購法規與個案招標文件規定處理:
- 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通案規則(不分書面或電子皆適用),投標文件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一律以文字為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1]
- 電子與書面不一致之勾選條款:部分個案投標須知範本提供「以電子傳輸資料為準」的勾選選項;僅該案有勾選此選項時才能適用,未勾選者依個案規定之優先順序處理。[1]
- 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衝突:若發現機關的招標公告與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衝突,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釋疑,不可自行解讀。[1]
個案規定範例說明
須特別注意的是,政府採購中許多規定屬個案規範,而非放諸四海皆準的通案通則。[3]例如:內政部案規定,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投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檔案。若廠商漏未檢附,該案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不予決標。[1]此處的內政部案僅為「部分個案」的規定,並不是全部採購案通用的規則,廠商仍應詳閱各案之招標文件。
常見問題
機關允許電子投標時,電子投標文件的法律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嗎?
是的。依《政府採購法》第 93-1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當機關允許電子投標時,電子資料與書面文件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1]
若投標文件記載金額的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以哪一個為準?
此為通案規則(不分書面或電子皆適用),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投標文件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一律以文字為準。[1]
如果發現招標公告與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衝突,廠商可以自行決定依哪一份處理嗎?
不可以。若發現機關的招標公告與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衝突,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釋疑,不可自行解讀。[1]
廠商是否可以自由選擇採取電子投標或書面遞送?
不一定,依該案投標須知規定。是否開放電子投標及須遞送的文件,均依個案投標須知規定,並非全面適用,廠商應以個案招標文件規定為準。[1]
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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